智新电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8 22:12:26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62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
定及修改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20 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
避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公司章程”或“《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交所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期间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可抽调公司其他部门人员成立工作组完成上述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人员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其他相关必要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委员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议案、报告等材料进行讨论、评议,并将相关书面纪要或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提请董事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审核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条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不包括开会当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在确保每位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通知。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予以撤换。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达到”“以内”“以下”含本数;“过”“不足”“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