悍高集团: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29 00:25:33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悍高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悍高集团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0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814 号)同意,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1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5.4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1,735.4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673.17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062.26 万元。
截至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华兴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7 月 25 日出具《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5]21005441085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四方监管协议》。
根据《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募投项目延期及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募投项目的议案》(尚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募投项目及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集资金 集资金
1 悍高智慧家居五金自动化 56,116.61 37,000.00 46,062.26
制造基地
2 悍高集团研发中心建设项 5,226.25 3000.00 3,000.00
目
3 悍高集团信息化建设项目 3,004.04 2000.00 2,000.00
合计 64,346.90 42,000.00 51,062.26
三、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上述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情形,主要如下:
(一)公司募投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费用,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公司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可操作性较差。
(三)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部分项目采用集中采购、统一结算的策略,一次集中采购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到募投项目和非募投项目,不适合使用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需以自有资金先行统一支付。
(四)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为加快公司票据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以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供应链金融凭证等方式先行支付款项。
基于上述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推进,公司计划根据实际需要先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募投项目相关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支付流程,将拟以自有资金垫付的募投项目相关款项提交付款申请。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以自有资金进行款项支付。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情况,建立募投项目核算台账,按月度汇总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资金明细,定期统计未置换的以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程序,将自有资金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基于相关政策制度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募投项目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再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有效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海通证券认为: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且履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强强 曾晨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