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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5:32:55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并监督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下称“ESG”)相关事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ESG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协调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议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ESG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重点议题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六)指导和监督公司ESG工作的日常开展;
(七)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和ESG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背景资料、可行性报告等;
(三)公司ESG事项相关资料和报告;
(四)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和ESG管理机构的正式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和ESG管理机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委员和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并
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
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无故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
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
明。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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