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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大化: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5:44:17

证券代码:600230 股票简称:沧州大化 编号:2025-026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
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为符合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同时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在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事项之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

本次修订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维护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 公司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
公室冀股办[1998]46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 室冀股办[1998]46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式设立;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立;在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得营业执照。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309007007142232。
第四条 调整至第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 19 号 公司住所: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 20 号南行
邮政编码:061000 50 米
邮政编码:061000
第九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
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公 司 经 批 准 发 行 的 普 通 股 总 数 为 公司成立时向包括控股股东沧州大化集团有
41,396.1015 万股,成立时向包括控股股东沧州 限责任公司在内的 5 家发起人发行 17,933.16 万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 5 家发起人发行 股。
17,933.16 万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1,396.1015 万股,全部为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1,396.1015 万股,
普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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