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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城:电子城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6:07:19

证券代码:600658 证券简称:电子城 公告编号:临 2025-052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电子城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十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订<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
在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十二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事项,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 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中国特色现代
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 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程。 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
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试点办法》和《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 公司经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政府
府“崇政通(87)004 号”文批复, “崇政通(87)004 号”文批复,以北
以北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公司(现 京市崇文区物资回收公司(现改为北
改为北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 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销合
2 市供销合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 作社崇文区网点开发公司为发起
司为发起人,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 人,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了北京市
了北京市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 天龙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得营业执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营业执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 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
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 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号
号[1100001100764(1--1)]。 [1100001100764(1--1)],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1514043Y
第三条 公司是于 1987 年 3 第三条 公司于1987年3月经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批准,向
3 准,向社会及内部职工发行股票 社会及内部职工发行股票250万股,
250 万股,1992 年 11 月经中国人 1992 年 11 月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民银行 1992102 号文批准,向个 1992102 号文批准,向个人募集
人募集 1,000 万股,后经公司送股 1,000 万股,后经公司送股个人股共
个人股共为 2,316 万股,于 1993 为 2,316 万股,于 1993 年 5 月 24
年 5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 2000 年 10 月 31 日,北京兆维
2000 年 10 月 31 日,北京兆 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 简称兆维集团)与北京市崇文天龙京市崇文天龙公司和北京市供销 公司和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签订股合作总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 权转让协议,受让二者持有的法人
二者持有的法人股38,881,782股。 股 38,881,782 股。后于 2000 年 12
后于 2000 年 12 月 20 日与北京农 月20日与北京农行信托投资公司签
行信托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 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北京农行信
议,受让北京农行信托投资公司持 托 投 资 公 司 持 有 的 法 人 股
有的法人股 9,705,600 股。北京兆 9,705,600 股。兆维集团共持有法人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持 股 48,587,43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有法人股 48,587,432 股,占公司 29.0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总股本的 29.09%,成为公司第一大 2006 年 6 月 26 日,公司经过
股东。 股权分置改革后,兆维集团共持有
2006 年 6 月 26 日,公司经过 公司股份 41,530,734 股,占公司总
股权分置改革后,兆维集团共持有 股本的 24.87%。2007 年 9 月兆维
公司股份 41,530,734 股,占公司 集团经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尚持有
总股本的 24.87%。2007 年 9 月兆 公司股份 34,002,194 股,占公司总
维集团经过二级市场减持后,尚持 股本的 20.36%。
有公司股份 34,002,194 股,占公 2009 年 5 月 8 日,北京和智达
司总股本的 20.36%。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智达)
2009 年 5 月 8 日,北京和智 与公司及兆维集团签订《资产置换
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智 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智达”)与公司及兆维集团签订《资 达通过受让兆维集团所持
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24,002,194 股及认购公司非公开发
和智达通过受让兆维集团所持 行的 381,979,181 股股份,持有公
24,002,194 股及认购公司非公开 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发行的 381,979,181 股股份,持有 405,981,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9.9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405,981,37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12 年 12 月 21 日,和智达将
69.99%,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流通股无偿划
2012 年 12 月 21 日,和智达 转至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将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流通股无 (以下简称北京电控),北京电控偿划转至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控”), 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完成非
北京电控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开发行A股股票218,891,916股,
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完成 总股份从 580,097,402 股变更为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218,891,916 798,989,318 股。
股,总股份从 580,097,402 股变更 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完成
为 798,989,318 股。 2017 年年度分红送股事项,派送红
2018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完成 股 319,595,727 股,公司总股份从
2017 年年度分红送股事项,派送 798,989,318 股变更为
红股 319,595,727 股,公司总股份 1,118,585,045 股。
从 798,989,318 股变更为
1,118,585,045 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定代表人。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4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5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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