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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6:08:3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业务、掉期业务、互换业务、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支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金额。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为日常管理机构,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参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各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将套期保值执行及交割情况向日常管理机构进行汇报,财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3、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证券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1、财务部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就相关事项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报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审核
并按照本制度审批权限取得批准后执行。外汇管理方案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2、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3、财务部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供交易清单,并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4、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应对每笔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5、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公司经营管理层、审计部及证券部。
6、财务部应根据外汇市场变化情况对后市进行分析预测,当外汇市场出现价格向公司持仓不利方向变动或出现其他风险时,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并会同合作金融机构制订紧急应对方案及时决策是否进入平仓止损程序,以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
7、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当外汇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重大风险,预计套期保值业务净亏损金额将达到或超过 300 万元时,财务部应于当日报告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对操作风险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1、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3、财务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外汇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外汇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超过 1000 万元的,公司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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