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速: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6:19:00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实施的内部审计活动均应当遵照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贯彻落实公司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在审计过程中,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审查、评估和监督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审计对象,是指审计活动中被审查和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在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应当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在实施审计活动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活动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对审计对象进行客观、公正地监督和评价;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职业的审慎态度,在审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审计风险,不对审计对象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给予绝对保证;
(四)效益性原则。内部审计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审计成本和效率,合理配置审计资源。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为监察与法务审计部,负责对所辖机构的审计监督与评价。并配备符合企业规模与需求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定期报告内部审计工作,严格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内部控制评价、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
违规违法问题移送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八条 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定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诚企业,廉洁从业;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规定不得从业的情形;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四)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审计、财务会计、经济金融、法律、经营管理及工程管理等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匹配的相关专业;
(五)具有相关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优先聘用。
第九条 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审计业务专项经费应当予以足额保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职责:
(一)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部署要求及本单位战略规划,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报告工作;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对审计活动和审计人员进行规范和指导,监督制度执行;
(四)负责对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公司的日常经营状况进行审
计监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重大风险问题及重大内控事项时应当及时上报;
(五)负责受理审计复核工作;
(六)负责与上级审计机关及有关中介组织的协调工作;
(七)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督促;
(八)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及管理工作;
(九)其他领导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中,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财务收支的预算、决算,以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的资产、经济活动资料,现场勘查实物,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四)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
(六)对公司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七)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八)对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建议;
(九)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取证、审计报告、审计处理、后续审计等阶段。其中审计处理和后续审计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计划是对阶段性审计工作任务所作的部署和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每年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公司党委、董事会等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准备包括审计项目立项、审前调查、制定审计方案、发出审计通知、审计公示等内容。
审计项目立项后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组长、主审、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及抽调业务部门人员等组成。
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编制由主审组织实施,审计组长审批。因审计工作实施需要变更审计方案的,由主审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整,审计组长审批。
第十五条 审计取证包括进点会谈、问卷调查、具体审计、提
出审计发现、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沟通等。其中进点会谈和问卷调查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实施。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步骤进行审计,并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据审计程序对审计取证单进行确认。
审计人员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或者超越审计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体现客观性、重要性、及时性原则。
审计报告的形式包括审计项目报告、审计管理意见书、审计决定、风险提示函等书面形式,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况实施。
出具审计项目报告、审计决定的,须经分管审计的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反馈的问题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整改。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后续审计,确保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利用非现场审计系统,通过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数据,持续监控审计对象,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指导现场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者不
定期将审计结果、审计重大发现等事项与适当管理决策层、被审计单位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完整地将审计项目资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向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线索移送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党组织应当专题研究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研究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提出要求。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被审计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牵头履行整改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监察与法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闽高股〔2011〕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