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科技:董事变动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6:54:53
证券代码:837663 证券简称: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6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职工代表董事任命的基本情况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王美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议案》。
选举王美华女士为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职期限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自
2025 年 8 月 27 日起生效。该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00%,不是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二、董事离任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沈如意先生,因个人原因辞任,自 2025 年 8 月 27 日起不再担任董事。该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 303,68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23%,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离任后继续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
离任董事沈如意先生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作出的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1)自明阳科技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明阳科技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明阳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明阳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明阳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期间如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本人承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股份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明阳科技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明阳科技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明阳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明阳科技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以及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将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股票及其他义务;
(2)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措施予以约束;
(3)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明阳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明阳科技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关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明阳科技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明阳科技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明阳科技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明阳科技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明阳科技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明阳科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明阳科技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明阳科技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7)在证券监管机构另行发布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本人的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以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5、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明阳科技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会及监管机构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明阳科技有权扣减本人当年在发行人处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明阳科技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人已作出的其他承诺另有规定的,本人应一并遵守履行,不得以未在本承诺中承诺或与本承诺不一致为由拒绝履行。
三、合规性说明及影响
(一)人员变动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新任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任命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符合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人员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任命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1、《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2、《沈如意先生辞职报告》。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9 日
附件:
1.王美华女士简历
1977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学历。1995 年 9 月至 1997
年 8 月,任同里新城特种复合材料厂作业员;1997 年 11 月至 2001 年 7 月,任苏州昆
贸电子有限公司作业员;2001 年 8 月至 2003 年 8 月,任吴江吴赣化工厂作业员;2005
年 4 月至 2006 年 10 月,任昆山尼赛拉电子器材有限公司检验员;2006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 月,历任明阳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检验员、质保部经理、行政部经
理;2016 年 1 月至 2025 年 8 月,任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6 年 1
月至今,历任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行政部总监。
王美华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