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7:26:49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5-043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整体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及其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结合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等实际情况,拟对《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全面修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不再设置监事职务,《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将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对王彬郦女士、史天娇女士、周瑞泉先生在任职监事期间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整体修订内容:
1.《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中使用“股东大会”一词全部修改为“股东会”;
2.监事会、监事相关职权及内容的修改及删除;
3.其他修改如章节条款编号、标点调整、数字大小写调整等,因不涉及具体权利义务变动,不再作逐项对比说明。
4.除上述修改及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修订具体如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月6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2014年1月6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81.25 万股,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181.25 万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2,525 万股,公司股 其中,公开发行新股 2,525 万股,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 1,656.25 万股,并于 东公开发售股份 1,656.25 万股,并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进入深
圳证券交易所依法指定的股份转让系统
(如有指定)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
兴路69号院11号楼六层601,邮政编码: 四环北路 131 号院 1 号楼 2 层 235 号,
100039 邮政编码:10014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规定,设立党组织,公司党组织设置由上 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级党组织审批,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 党的活动。公司党组织设置由上级党组织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 审批,并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任命产生。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 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动。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的活动。公司要的条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 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入企业管理机构和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公 件,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企业
司预算。 管理机构和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
算。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659,378,61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2,659,378,61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2,659,378,615 股,无其他种类股 普通股 2,659,378,615 股,无其他类别股
票。 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内不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转让或者委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