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7:27:18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定期)审议通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及认同,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
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
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
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
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
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开信息及内幕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
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
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
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避免
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在接受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
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
者调研过程,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
通。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
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
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执行相关具体事
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
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
平披露意识。
第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
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
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内容包
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
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
充分地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等工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方
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
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类
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
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
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
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