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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华科技: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7:58:01

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已经 2025 年 8 月 28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昊华化工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并对相关制度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意见;
(二)检查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会授权制度落实行使情况,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检查公司财务,审核财务报告、审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审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并在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确保内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协调;
(五)监督评价内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审计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六)对内外部审计、国资监管、专项督查检查等方面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推动成果运用;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解任的建议;
(八)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对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提起诉讼的建议,或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问题、重大风险、重大异常情况,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十)行使检查公司财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等《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可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
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存档。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关联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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