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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位科技: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7:59:14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人事管理...... 3
第三章 财务管理...... 5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6
第五章 信息管理...... 8
第六章 审计监督...... 9
第七章 其他事项......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需要而依法设立
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 100%;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 50%以上,或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能对被持股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
预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和公司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公司对子公司管理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服从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确保子公司经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公司的直接监控;
(三)确保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人事任免和财务决策过程,并能够对其及时披露。
第五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
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或者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的人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八条 子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委派程序:
(一)由公司总经理提名;
(二)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公司名义办理正式委派文件;
(四)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 委派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具有以下职责:
(一)接受母公司的管理,依法行使子公司董事、监事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证券部报告《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规定的相关事项;
(六)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
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的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
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十二条 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接受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由母公司总经理提名,母公司审核同意。子公
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向母公司报告,经母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聘任。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各子公司对
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管理制度的实现。
第十七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
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并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上报的会计报表须经该公司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确保其完整、准确并符合编报要求。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审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及
往来会计科目,确保内部交易和往来业务已准确完整地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一致。
第十九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子
公司出现违规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公款私用,或越权签批费用等违规情形时,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报告。
第二十条 子公司应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
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门备案,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对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财务管
理制度情形的,应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
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应当及时提请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需对外借款时,应充分
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事先经公司批准并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未经过上述程序,子公司不得擅自对外借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
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子公司需要提供对外担保、财务资
助,进行抵押、质押等行为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财务资助。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
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
总结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
划;
(五)新产品开发计划;
(六)股东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
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
存。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
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行业相关政策、市
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
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应事先告知证券部,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判断是否需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上述交易事项如需提交母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需经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
担保、抵押、质押和关联交易。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因融资项目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向公司财务
部及证券部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由公司按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予以审议批准后,子公司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以及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
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子公司拟实施该等行为的,应事先向公司财务部及证券部提交财务分析、风险控制机制等相关材料,经由公司按规定程序予以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信息”是指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具体范围见《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形式应当经过《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条 各公司应将上述信息在发生的当月最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
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至母公司证券部备案。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证券部应当由专人对各单位报送的书面信息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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