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位科技:规范运作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7:58:46
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运作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交易事项 ...... 3
第一节 交易的类别及审议标准 ...... 3
第二节 购买/出售资产 ...... 5
第三节 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 6
第四节 委托理财等其他投资 ...... 7
第五节 财务资助 ...... 7
第六节 担保事项 ...... 9
第七节 租入/租出资产、赠与/受赠资产、放弃权利...... 10
第八节 关联交易 ...... 11
第九节 日常交易 ...... 13
第三章 资金占用 ...... 1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 ...... 15
第五章 子公司的董监高任命及股权变动...... 16
第六章 其他事前告知事项 ...... 17
第七章 事后报备事项 ...... 17
第八章 附 则......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大位数据科技(广东)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公开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特将有关日常经营的披露程序予以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交易事项
第一节 交易的类别及审议标准
第三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下列事项且符合一定标准
时,相关部门(对接人)应及时告知公司证券部,本工作细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如股权、房屋、土地、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前告知证券部提交董事会审议及对外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前告知证券部提交董事会审议及对外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等本细则其他条款另有规定
事项外,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进行第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已分别按照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细则第三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标准,适用于第四条、第五条。
第七条 “交易”事项只要达到上述任一标准,则需要事前告知证券部履行
审议手续及对外披露。若无法自行判断是否属于本细则所称的“交易”,请事前联系证券部。
第二节 购买/出售资产
第八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单笔交易金额/12
个月内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本细则第四条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前告知证券部提交董事会审议及对外披露,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之《第一号 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公告》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单笔交易金额/12
个月内对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本细则第五条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前告知证券部提交董事会审议及对外披露,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之《第一号 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公告》提供相关资料,后续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时,不
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标的为
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达到相应审议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前告知证券部,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规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所指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固定资产、土地、无形资产等(不含原材料、燃料、动力、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销此类资产的例外)。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时,视为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按照关联交易的计算标准计算审议额度。
第三节 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增资
第十三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来计算是否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单笔交易金额/12 个月内对同一标的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需事前告知证券部履行董事会审议手续及对外披露,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之《第二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若投资标的为公司的关联方,单笔交易金额/12 个月内对同一标
的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需事前告知证券部履行董事会审议手续及对外披露,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之《第六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及《第二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
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
资产交易,以及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等,应当事前告知证券部进行对外披露,并由证券部判断是否提交董事会审议。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之《第八号 上市公司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公告》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及投资部应定期汇总一次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对外投资新设立子公司/增资台账报证券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股东名册、法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四节 委托理财等其他投资
第十八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
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事前告知证券部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手续及对外披露;如被委托方是关联人的,则适用本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财务部需在年初预计全年的委托理财额度,并提交证券部报备。
第十九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二十条 如果对外投资产品的展期(原授权时间已届满),应视为新交易
事前告知证券部,重新履行审批及信息披露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需每月定期汇总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的委托理财等其他投资情况台账并报证券部备案。
第五节 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事
前告知证券部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情形属于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供资金、委托贷款;
(二)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三)为他人承担费用;
(四)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五)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六)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