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暂行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29 18:00:15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宏达股份《章程》及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达股份本部及所属企业。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宏达股份全资、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宏达股份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机关的要求,对宏达股份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及规范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所属企业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和实施业务管理。包括建立健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及实施细则,运用管理手段加强对业务活动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 宏达股份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宏达股份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宏达股份董事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并按规定直接分管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 宏达股份审计项目的开展采取内部审计人员为主、中介机构为辅的模式,持续强化对各专业化板块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负责具体经营业务的所属企业。
第八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强化法人治理结构和行业监管需要,以规范内控体系与流程、维护财经纪律、防范风险、防止舞弊、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与效益为出发点,接受宏达股份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内部审计
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对其工作质量进行把关,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审计岗位所必备的财务、工程、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宏达股份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学习和掌握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等审计业务,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忠于职守,不得利用审计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宏达股份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宏达股份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宏达股份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宏达股份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所属企业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所属企业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及其效果进行审计;
(四)对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五)对宏达股份及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所属企业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所属企业法人治理、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所属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协助宏达股份主要负责人督查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
(十一)协调配合上级主管单位实施的审计项目;
(十二)国家及有权机关有关规定、上级主管单位和宏达股份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为有效履行审计职责,应有如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提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报告,经同意后依法依规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等造成损失浪费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对被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审计工作、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有权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宏达股份党组织、董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质量控制、问题整改、违规事项处理和违法问题移送等事项的研究管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宏达股份内部审计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宏达股份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组建审计组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建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应当在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控制度等情况初步了解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进度及其他相关事项。
(四)发送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经宏达股份领导审批后发出,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五)开展现场审计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和重点实施审计, 采用专业技术和合法程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单位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和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不能取得签名和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六)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审计组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进行综合分析,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七)征求意见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八)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认真研究、核实, 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审定。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审计结论,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九)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执行审计报告,落实审计报告有关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并按照规定报送审计整改回复报告。
(十)后续审计
内部审计机构检查或了解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特殊情况下,经宏达股份党组织、董事会及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简化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审计档案,交档案库(室)集中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促进审计成果得到充分运用。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将审计问题整改与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所属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六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适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宏达股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宏达股份党组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不提供、拖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对审计发现问题未按照要求整改或屡审屡犯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宏达股份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