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中国中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06:27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香港证监会《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地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是指所有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将公司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
(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做到:
(一)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客观描述,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三)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的原则,公司证券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需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的,公司应当遵循从严原则在境内外市场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项虽没有达到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中文和/或英文,同时采用中、英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
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上市地上市规则允许的情况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相关信息披露应当通过符合公
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组织与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有关的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
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按照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要求提供信息,组织落实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要求的相关工作,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制订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开展信息披露制度相关培训,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和自愿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办理公司重大信息的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负责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收
集、整理和披露工作。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在公司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除外),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前述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子分公司负责按照本办
法第五章的要求提供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对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
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包括不限于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交易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其他上市地监管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业绩初步公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
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与格式按照公
司上市地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