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星农牧: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37:17
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3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7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8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9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1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12
第十章 责任追究......13
第十一章 附 则......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系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系指在 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 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统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 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在股票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等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应当在及时发布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业绩快报。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下列文件:
1、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2、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3、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针对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形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十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十七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同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