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锦科技: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18:45:58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 20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管理,明确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合称“所属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已经指
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第二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拟召开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重大资产重组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本制度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公司或所属机构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证券监管部门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3、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
4、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前述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不包括公司与所属机构之间或各所属机构之间发生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未达到本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2、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2)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3)判决、裁决的执行结果。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
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证券监管机关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及所属机构预计年度、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
(5)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 亿元;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及所属机构预计半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应及时报告。
2、公司及所属机构前项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公司新商标、专利获得授权;
8、公司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9、公司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0、公司及所属机构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1、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2、证券监管机关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重大风险事项(指按合并报表计,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证券监管机关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款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九)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