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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自科技:对外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8:57:00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融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一切融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方式、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融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由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计划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共同组织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决策的审批权限:
(一)新增融资金额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达到50%以上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新增融资金额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以合并报表为计算依据)达到60%以上的融资事项,除公司董事会审议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未达到本条(一)款标准的融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及与融资方案匹配的抵押、担保等法律文件。
第三章 融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融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融资活动。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该重大融资方案是指公司单项债务性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以上,且超过 1 亿元或者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融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融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融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的估计,并对有效期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为融资活动日常管理部门,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分析公司融资结构,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包括融资额度、融资形式和资金用途等),并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公司融资相关规定及具体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策划、论证与评估;
(三)负责组织实施债务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四)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的具体工作;
(五)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保证融资活动安全、正确、合法、有效进行;
(六)做好融资记录与资金管理工作,发挥会计控制的作用。

(七)做好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议案有效期定期记录,并在到期后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根据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权益性融资及发行债券融资方案的可行性调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实施权益性融资和发行债券的具体工作;负责融资活动的信息披露工作。
在开展具体筹资活动时,由计划财务部牵头对筹资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留存筹资活动合理分析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是否与公司运营战略相符、成本效益、资金结构、偿债风险等。同时明确筹资活动合理性分析报告相关评议要求。
第四章 融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权。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对融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按照审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汇报,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上述有关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对违规
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上述有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关人员
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中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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