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创时尚: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9 19:43:54
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天创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进行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熟悉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
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公告。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三)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公司可邀请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四)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及时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五)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应在公司网站设置“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三)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五)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二)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对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予以答复。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或文字资料可以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十六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妥善、合理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三)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电子邮件沟通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子邮箱应有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
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