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19:44:5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公司
的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四)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股东会;
(二) 公司网站 http://www.gtht.com;
(三) 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设施;
(五) 投资者说明会;
(六) 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 分析师会议、路演等。
第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并在公司网站上公
布,以供投资者查询。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
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当参加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可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说明会的统筹、组织、协调、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
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要求应当召开
业绩说明会;
(六)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交所的规定事先公告,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
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公司董事
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开展具体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汇报。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等情况;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八) 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