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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5-08-29 20:04:14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4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监督...... 14
第五章 附 则...... 17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规定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
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
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
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臵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参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参照公司内控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臵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臵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存在前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臵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臵换。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臵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
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公司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为非保本型。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臵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为避免资金闲臵,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在确保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以闲臵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就募集资金归还情况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
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仍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公司依据第十六、十八、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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