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高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20:09:50
证券代码:002848 证券简称:*ST 高斯 公告编号:2025-039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新增、修订、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例详见附件。
公司本次修订统一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其他条款中“监事会”修订为“审计委员会”,部分条款因增加或删除条款导致原序号顺延。修
订董事会成员结构,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设董事长 1
人,职工代表董事 1 人,上述修订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最终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
二、修订及制定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制度的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修订 否
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修订 是
16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9 总经理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0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1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22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3 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4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 否
25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是
上述修订、制定、废止的内部治理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上述修订、制定后的内部治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高斯贝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郴州高斯贝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 公司由郴州高斯贝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郴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变更发起设立;在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10007305124548。 为 914310007305124548。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修订前 修订后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