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0:17:20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
作的领导,立足经济监督定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审计、求真务实,科技强审、深化运用,以有力有效的审计监督服务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及各
级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与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和子
公司、生产单位,境外单位按照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建立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
体制。公司党委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公司董事会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批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加强对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或授权副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审计协管领导协助董事长(或授权副董事长)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经理层接受并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工作
规则等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管理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需向董事会报告的重要审
计事项,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工作的重要决议、决定和要求,研究提出有关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前置研究讨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机构设置方案、内部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三)研究决策国家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及配合的有关重大问题和事项,前置研究讨论征求意见反馈报告、审计整改方案等重要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及其有效闭合;
(四)听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前置研究讨论重要审计报告,研判审计中发现的性质严重、敏感复杂、影响较大的重要问题,提出相关处置及其追责等决策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审计项目,向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资产规模大、业务复杂、市场化程度或国际化经营
指数高、高风险领域的二级子公司,应当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
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公司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并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其任免应当事先征求集团公司审计部的意见,任免结果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当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
展继续教育,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相关执业资格考试,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加大审计与业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力度,拓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
第十二条 公司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
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给予表
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公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统筹调配审计资源,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抽调公司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子公司专(兼)职审计人员参加审计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履行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
算予以保证。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内外部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相关规章
制度要求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编制公司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企改革重点任务、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情况以及上级单位重大经营决策
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子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及子公司固定资产等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合规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接受国资委、国家审计机关等上级监管部门以及集团公司审计部的监督和指导;
(十四)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五)承担国家和集团公司审计监督的协调配合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为国家审计和集团公司审计提供相关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支持;
(十六)统筹审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
(十七)国家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下同);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管控、统分结合、
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统
一管控,负责统领公司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标准、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全面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建
立健全审计对象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要求,结合自身风险管控需要,合理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频次,规范开展各类审计监督,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
(一)对子公司确保每 5 年至少轮审 1 遍;
(二)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公司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 1 次;
(三)对资金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 1 次,对负责资金审
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应进行常态化监督;
(四)对重点金融子公司和信托、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 1 次专项审计,切实防止风险交叉传导;
(五)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 1 亿美元以上)或
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 1 次;
(六)对子公司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 1 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审计全覆盖的基础上突出
重点,加强对重点子公司、基层单位和关键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开展跟踪审计;坚持问题和风险导向,对风险高、问题多、反映大的单位及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
式的统筹管理,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组织各审计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包括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人员,
下同)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审计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审计,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情况,不得限制向公司审计部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或提供相关业务支持。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贯彻落实科技强审有关要求,
加强审计技术方法创新,充分运用集团公司“业审一体”信息化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通过
审计业务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保障审计信息的规范管理和有序流转,提高审计时效性和审计质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在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报告年度审
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事项的同时,应当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损失、重要事件和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公司及集团公司报告。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审计计划编制、审
计项目组织实施、审计整改检查、审计档案管理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围绕公司工作中心,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和公司制度要求,明确审计目标和重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审批后下达,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备案。
年度审计计划一经下达,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应当组成审计组,
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