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宇通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9 20:55:43
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程。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人。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值。 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2,243.3405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2,243.3405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激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
产;
2、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
幅累计达到 20%;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 1 年股票最高
收盘价格的 50%;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3 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