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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公告时间:2025-08-29 21:06:50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0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管理水平,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四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三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做好审计委员会审核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审计委员会审核的所有材料,负责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事宜。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还包括:
(一)提议聘请、重新委任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围及有关汇报责任;
(三)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机构的规则,下同)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2)委员会成员应考虑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并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负责履行会计和财务申报职能的职员、监察主任(如有)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任何事项;
(六)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八)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九)须确保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
部审计职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审视及监察内部审计职能的成效;
(十)检讨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检查外部审计机构致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外部审计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查询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
(十二)确保董事会及时响应外部审计机构致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十三)检讨公司员工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的安排;
(十四)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十五)就本职权范围所载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十六)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报告的工作规程:
(一)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相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或有关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的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3 日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除非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明确所指,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关联交易”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外部审计机构”的含义包含《香港上市规则》所定义的“核数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后,原细则自动失效。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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