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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阳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21:10:40

编号:YG/ZB/ZD07/V2025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页码:第 1 页 共 12 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5 年 8 月

编号:YG/ZB/ZD07/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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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3
第三章 登记程序和内容......5
第四章 档案的报送及保存......6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8
第六章 附则......8
编号:YG/ZB/ZD07/V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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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控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对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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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
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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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开是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程序和内容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具体
格式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在发起、参与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或知悉公司内幕信息时,承担内部报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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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其负责人为内幕知情人登记的主要责任人。
上述主体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及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进 行填写。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
信息的,应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具体格式见附件 1)。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
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具体格式见附件 2),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档案的报送及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档案,包括内幕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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