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ST阳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21:10:40

编号:YG/ZB/ZD06/V202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页码:第 1 页 共 22 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日期:2025 年 8 月

编号:YG/ZB/ZD06/V202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页码:第 2 页 共 22 页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定期报告......5
第四章 临时报告......8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18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2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21
第八章 附则......21
编号:YG/ZB/ZD06/V202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页码:第 3 页 共 22 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
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和董事会;
(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中心和一线业务单元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及时、
准确、完整、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编号:YG/ZB/ZD06/V202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页码:第 4 页 共 22 页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
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要求。

编号:YG/ZB/ZD06/V202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页码:第 5 页 共 22 页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摘要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分别在有关指定媒体上披露。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编号:YG/ZB/ZD06/V202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页码:第 6 页 共 22 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编号:YG/ZB/ZD06/V202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页码:第 7 页 共 22 页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阳光股份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