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阳光:《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9 21:10:40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8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将公司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并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规范相关表述,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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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3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5 月 25 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1993 年 5 月 25 日,经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体 改 委 桂 体 改 股 字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体 改 委 桂 体 改 股 字
(1993)10 号文批准成立,成立时总股本 (1993)10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成立。
4505 万股,其中国家股 2880 万股,定向 成立时总股本 4505 万股,其中国家股
募集法人股 724 万股,内部职工股 901 万 2880 万股,定向募集法人股 724 万股,内
股。1996 年 9 月 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部职工股901万股。公司在广西北流市(原
发审字(1996)167、168 号文审核通过,公 北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领取
司以上网发行方式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6 年 9 月 5
交易系统向社会公开发行 A 股 1550 万股,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审字(1996)167、
同年 9 月 19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168 号文审核通过,公司以上网发行方式
易所挂牌上市,上市流通股本共 2000 万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
股。 开发行 A 股 1550 万股,同年 9 月 19 日,
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
市流通股本共 2000 万股。同时注册登记
机关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
理 局 。 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50000200538358N。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裁
4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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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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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7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负责人。 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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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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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会议决议。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会会议决议。
10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二十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