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1:29:17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1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2
第四章 沟通与报告...... 5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5
第六章 质量控制...... 5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6
第八章 档案管理...... 6
第九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总监在审核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审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负责与审核委员会的沟通与报告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执行日常具体的审计工作,对审计总监报告。
第八条 审计总监职位未设立前或暂时空缺时,相关职能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承担。
第九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完善内部审计体系。公司下属单位可视情况设置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人员。下属单位的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
人员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十条 审计部门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管理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存在利益冲突时,审计人员应予以回避,由其他不存在利益冲突的审计人员执行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参与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收集、使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信息。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七条 审核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门须向审核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核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核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核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至少报告 1 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 1 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审核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1 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核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核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报告。
审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部门出具、审核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经审核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总监应与审核委员会各位委员保持充分、有效的沟通,完成审核委员会交办的事项。根据审核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其召开的会议。与外部审计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及协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人员有权获取审计范围内的任何审计资料,对于阻扰其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审计总监有权制止并向董事会审核委员会或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除履行本制度授予的权力和责任外,还应能够履行其他由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形式授予的权力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履行上述职责与职权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应予以保证并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四章 沟通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总监负责与管理层沟通有关审计报告、建议等的落实情况,并负责向审核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总监每年向管理层做 1 次工作报告,以期得到管理层最大限
度的配合与支持。
第三十一条 一旦出现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重大信息,管理层应主动告知内部审计人员。审计总监负责相关知情权的敦促与落实工作。若审计总监发现管理层故意隐瞒信息,应及时将此种情况向审核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二条 在审计部门采取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时,管理层对于内部审计人员提示的风险不采取措施,或者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明确表示接受剩余的风险,审计总监应重新考虑建议的合理性,并如实将有关的情况,包括管理层针对此事所做的决定,汇报给审核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当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可能存在舞弊现象时,应将相关情况汇报给审计总监。审计总监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公司纪委/监察部门,由公司纪委/监察部门展开调查。必要时,审计部门可以协助公司纪委/监察部门的反舞弊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审计总监应协调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关系,以确保工作的全面性,并最大限度的减少重复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细则,指导审计人员规范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包括审计决定、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提供和通过各种形式获得的数据资料等加以集中、整理、分类、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三十八条 审核委员会应定期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以确保内部审计
工作的质量。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系统有序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其工作行为。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不断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审核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由此为公司利益做出重大贡献,审计总监可以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审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审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处分等。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以及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