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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益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21:34:27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及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及操作流程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外币收付款预测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等,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
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或以跨境资金集中管理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其他账户或无外汇衍生品交易功能的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加强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采购及销售等相关部门将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门汇总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方式、汇率水平、交割期限等信息,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四)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报告情况。
(五)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审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操作事宜,交易额度可在授权范围内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的方式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应对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保证交易不会占用正常经营现金流外的额外资金;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评估已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应根据已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特点,针对各类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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