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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峰科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9 21:44:58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Hongkou District, 200082, Shanghai, China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688007)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光峰科技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意见书。现就光峰科技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和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1.2021年09月30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
2021年09月30日,光峰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021年09月30日,光峰科技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之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1年09月30日至2021年10月09日,公司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审核意见的说明》。
3.2021年10月25日,光峰科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4.2021年12月07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07日。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公司监事会同日发表了《关于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1年12月07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12月07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2年03月11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210.00万 股 , 授 予 价 格 为 20.00 元 / 股 、 23.00 元 / 股 。 关 联董事张伟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监事会同日发表了《关于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2年03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同意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03月11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 210.00 万股,授予价 格 为 20.00 元/股、23.00元/股。
6.2022年06月29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及预留授予)作相应调整,第一种授予价格由20.00元/股调整为19.895元/股,
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3.00元/股调整为22.895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3 年 06 月 25 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首次及预留授予)作相应调整,第一种授予价格由 19.895 元/股调整为 19.841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 22.895 元/股调整为 22.841 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 年 10 月 25 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与《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归属的情形,激励对象归属资格合法有效。
9.2024 年 01 月 16 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与《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作废 11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认为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共 6 名,可归属限制性股票共计 44.50 万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
属期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归属的情形,激励对象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其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10.2024年08月29日,光峰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对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进行调整,第一种授予价格由19.841元/股调整为19.771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2.841元/股调整为22.771元/股。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11.2025年04月28日,光峰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48.80万股。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12.2025年08月28日,光峰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同意对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进行调整,第一种授予价格由19.771元/股调整为19.746元/股、第二种授予价格由22.771元/股调整为22.746元/股。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2025年08月28日,光峰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41.40万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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