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峰科技: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9 21:44:58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关联方占用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
第三条 本制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等规定。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
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要求公司将现金存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且
利率等条款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明显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输送利益;
(十二)要求公司以银行存款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质押融资;
(十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
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
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核查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
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
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
司财务管理部应定期报告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
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条 公司、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数;
“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都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