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环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9 22:20:23
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发生或者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者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本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如适用,下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向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二)本条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后一日内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存贷款业务;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者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六)公司与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于报告。
(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免于报告。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者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二)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如有,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者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