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兰德: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1 17:34:52
证券代码:430047 证券简称:诺思兰德 公告编号:2025-078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4:《修订〈内部审计制度〉》,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属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廉洁”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配
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八条 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内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
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内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和严谨,
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
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中介机构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以及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业务流程,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公司内控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监督和改进,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出具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并监督跟进;
(三)根据独立董事要求,向其汇报公司运营情况;
(四)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单位沟通,并根据经营需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五)负责募集资金监督,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六)负责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评价体系,定期检查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并出具报告;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内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视情况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战略会议以及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的重大会议;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查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有权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机构或部门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机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有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暂时封存;
(六)有权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有权向公司提出改进内部控制缺陷和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七)审计部门有权根据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的范围、深度和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
规划,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制定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时应征求公司管理层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意见,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景信息并考虑相关的风险,拟定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在考虑公司业务环节、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象,确定审计对象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 5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或经
营管理层批准的专案审计不在此列;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通过合理审计方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审计证据,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五)内部审计人员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与有关部门和人员交流并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六)审计终结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应该在结束现场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初稿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解释并反馈至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被审计组织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出具审计报告终稿;
(七)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对正式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正式审计报告 3 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并列明理由。审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 2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执行复审。如无异议,被审计组织或个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八)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组织或个人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九)被审计对象应明确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审计报告中所列问题和建议逐一检查对照,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成果得以
充分利用。
第二十二条 经营管理层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应督促整改,追究或
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拒不整改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并承担对审计发现未采取纠正措施所产生的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因被审对象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审
计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审计人员不应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及时整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和分类归档工作,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的保
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密制度,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
露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诺思兰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