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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纳科技: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1 19:49:21

证券代码:300609 证券简称:汇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7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出现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议案 5 包含 8 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4、本次会议议案 1、议案 4、议案 5 之子议案 5.01、子议案 5.02 为特别决
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中议案 1 为议案 4 的生效前提。
5、议案 2、议案 3 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大会分别选举 3 名非独立
董事、3 名独立董事。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其余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6、本次会议议案 2 和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 日 15: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川和路 55 弄(张江人
工智能岛)6 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 日 9:15-15:00。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80 人,代表股
份 24,866,8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026%1,其中,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76 人,代表股份 637,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2 人,所持股份 24,483,8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83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68 人,所持股份 38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9%。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柏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会议议案 5 包含 8 个子议案,需逐项表决。
3、本次会议议案 1、议案 4、议案 5 之子议案 5.01、子议案 5.02 为特别决
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中议案 1 为议案 4 的生效前提。
4、议案 2、议案 3 采用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大会分别选举 3 名非独立
董事、3 名独立董事。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其余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5、本次会议议案 2 和议案 3 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1 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20,114,387 股,下同。

6、上述 3 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可进行表决。
7、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5月 27日披露的《公司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因此,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持有人对本次会议所有议案放弃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上述该等股东均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863,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3%。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江泽星先生、郝为可先生、江泽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江泽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500,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662%。
江泽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选举郝为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99,0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19%。
郝为可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选举江泽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99,03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19%。
江泽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因控制权变动及董事会改选,张柏军先生、高鹏先生、张韬先生、雍世平先生及符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上述非独立董事离任后仍然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职务。上述非独立董事均未直接持有公司股票,高鹏先生通过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25,000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离任的董事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上述董事离任后,其所持股份将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进行管理。
公司对上述离任的董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3、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张庆茂先生、李瑶女士、刘双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张庆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500,8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8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71,2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651%。
张庆茂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选举李瑶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99,03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4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817%。
李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选举刘双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4,499,1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982%。
刘双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因控制权变动及董事会改选,独立董事王永平先生、向屹先生、董南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上述独立董事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职务。上述独立董事均未持有公司股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离任的独立董事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公司对上述离任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法(2023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
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调整董事会席位等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2024 年 2 月) 修订后:公司章程(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和路 55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和路 55
弄 6 号。 弄 6 号。
邮政编码:201210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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