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光环能: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2 16:47:42
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5-056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光环能”)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汕头益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益鑫”)不超过 8.3 亿元的中长期融资款项的 52.5%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即担保金额不超过 43,575 万元。公司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汕头益鑫提供担保金 额不超过 49,012 万元,满足公司汕头益鑫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保障运营稳定、
可持续发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7 日、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5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华光
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03)、《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对外担保预计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7)、《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2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汕头益鑫与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财务”)签订了《流 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 5000 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广东锦驰信息咨询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锦驰”)与公司为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分别为 3%、49.5%, 本次事项由公司代广东锦驰向融资机构提供担保,即公司按控股比例 52.5%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为 2,625 万元。公司与广东锦驰就上述担保事项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由广东锦驰向公司提供保证反担保。
另外,江苏君汇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顾利君夫妇及顾利君夫妇控股的南京君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控股比例 47.5%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17)。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国联财务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同主体
被保证人(甲方):国联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乙方):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丙方):汕头益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5 年 05 月 21 日至 2028 年 05 月 11 日期间(包括
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贰拾伍万元整的最高额内(含该数额),甲方依据与丙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目贷款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购贷款借款合同、(委托)开立保函合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协议或其他融资文件等(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丙方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己经到期。
本条所称最高额,仅指上述期间内主债权本金,并未包括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除本金之外的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及担保权的费用等各项应付款项,乙方对该部分款项仍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二)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通知费、
公证费、提存费、鉴定费、拍卖或变卖费等)。
(三)保证担保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乙方确认:
1、只要主合同项下任意一笔债务到期或按主合同的规定提前到期,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代丙方偿付该笔债务;
2、无论乙方或其他人(包括丙方)是否向甲方提供了其他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甲方均可以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3、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主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四)保证担保的期间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广东锦驰反担保情况
公司与广东锦驰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一) 合同双方
甲方(担保保证人):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反担保保证人):广东锦驰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借款人): 汕头益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鉴于:1、甲方、乙方均系丙方的股东,分别持股 3%、49.5%;丙方因流动资金需要而对外融资(丙方与融资机构签订的各类融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简称为主合同),并需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为其提供担保。
2、乙方按照 3%出资比例承担的担保责任,因融资机构的要求,由甲方代其向融资机构提供(即甲方合计按 52.5%的比例向融资机构提供担保)。
3、为了确保甲方利益,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
利义务,甲乙丙遵照现行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遵守。
(二) 被担保的债权
保证反担保的债权为甲方就主合同约定之贷款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向贷款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所产生的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后向丙方追偿总额的5.71%提供反担保。
该追偿总额是指甲方向丙方追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通知费、公证费、提存费、鉴定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等一切金额和费用。
追偿的本金是指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向融资机构支付的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融资机构实现债权费用等《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
自甲方依据《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有权向丙方追偿,丙方除了应当归还追偿的本金外,还应当以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义务的追偿的本金作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 LPR 的 4 倍向甲方支付的利息,该利息计算至丙方实际清偿之日。
丙方未承担责任,导致甲方追索债权的,丙方还应当承担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通知费、公证费、提存费、鉴定费、拍卖或变卖费等)。
(三) 保证反担保的范围
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向丙方追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通知费、公证费、提存费、鉴定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等追偿总额的 5.71%。
(四) 保证反担保的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债务的保证期间为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三年。如甲方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为甲方承担最后一期担保责任之日起三年。
争议的解决。
(五) 保证反担保的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反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乙方确认:
1、只要甲方承担了担保责任,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反担保责任范围内代丙方偿付该笔债务;
2、无论乙方或其他人(包括丙方)是否向甲方提供了其他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甲方均可以直接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3、甲方放弃、变更或丧失《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其他担保权益的,乙方的担保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此而无效或减免。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08,823.02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2.34%。其中,公司已累计为汕头益鑫提供担保 40,602.49 万元,为高州燃机提供担保 22,334.20 万元,中设国联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14,908.49 万元,国联环科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30,977.84 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0 元。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