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米科技: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2 18:16:24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修订及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9 月 2 日,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于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制定《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合称“《议事规则(草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之目的,单独或共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若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成期间,公司召开股东会修订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的,拟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中(如适用)。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与现行有效的《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比如下(部分修订内容为条款编号变化或标点、字体格式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变更,因此不在下表逐条列示对比):
序
修改前 修改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1.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
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由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 第三条 公司由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司
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 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
2.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营业执照》。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
00833108553。
第四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经上海 第四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经上海
3.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1,250 万股,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 万股,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并于【】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
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
【】股(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的【】股
H 股),前述 H 股于【】在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分 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支机构经营);软件开发;日用家电零 (分支机构经营);日用家电零售;日用
5.
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视听设备销售; 电器修理;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 零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分
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 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分支机
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广告制作;广 构经营);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
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内容制 计、代理;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销售;
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
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 赁;物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单用途 售;旧货销售;玩具销售;日用杂品销售;
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旧货销售;玩具 音响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分支机构
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 经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移动终
音响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广播 端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平面设计;
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 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除
(分支机构经营);平面设计;广播影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视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除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
主开展经营活动) 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互联网域名根服
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务器运行;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依
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广播电视节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废弃电器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电子产品处理;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行;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包括境内股份(即 A 股)和境外上市股
份(即 H 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
6. 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应当载明
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
包括《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
7.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管。公司发行人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公
司股票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
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0,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