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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米科技: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2 18:16:24

证券代码:688696 证券简称:极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2
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修订及制定相关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9 月 2 日,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于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制定《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以下合称“《议事规则(草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之目的,单独或共同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其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若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完成期间,公司召开股东会修订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的,拟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该等修订纳入到《公司章程(草案)》及/或其附件《议事规则(草案)》中(如适用)。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发行 H 股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与现行有效的《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比如下(部分修订内容为条款编号变化或标点、字体格式调整,不涉及实质性变更,因此不在下表逐条列示对比):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1.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
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
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参照《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由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 第三条 公司由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司
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 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成都
2.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营业执照》。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
00833108553。
第四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经上海 第四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经上海
3.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50
1,250 万股,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 万股,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上市。 易所上市,并于【】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香港首次公开发
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
【】股(含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的【】股
H 股),前述 H 股于【】在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分 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
支机构经营);软件开发;日用家电零 (分支机构经营);日用家电零售;日用
5.
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视听设备销售; 电器修理;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
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 零配件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分
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 支机构经营);电子元器件制造(分支机
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广告制作;广 构经营);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
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数字内容制 计、代理;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销售;
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
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软件销售; 赁;物业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单用途 售;旧货销售;玩具销售;日用杂品销售;
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旧货销售;玩具 音响设备销售;音响设备制造(分支机构
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 经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移动终
音响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广播 端设备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平面设计;
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 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除
(分支机构经营);平面设计;广播影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视设备销售;家用电器研发。(除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
主开展经营活动) 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互联网域名根服
值电信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务器运行;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依
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广播电视节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目制作经营;网络文化经营;废弃电器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电子产品处理;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行;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包括境内股份(即 A 股)和境外上市股
份(即 H 股),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
6. 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股票应当载明
的事项,除《公司法》规定的外,还应当
包括《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公司股票
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
7.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管。公司发行人的 H 股股份可以按照公
司股票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
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0, 第二十二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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