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太照明: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04 19:06:11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5-056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1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表决结果为: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
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
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及股东
会分别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决策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二)公司董事会决策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十条 未达到第八条、第九条所述标准的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计
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委托贷款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司
投资项目进行策划、计划编制、论证可行性、评估、审查、办理批复手续、监督和评价等归口管理工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负责公司股权投资、资产重组等重大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与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项目小组负责制,项目小组对提交的项目建
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投资项目实
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做出财务评价,包括对投资
主体的资产负债、净资产、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进行审核,以及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
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
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必要时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部门负责对公司投资项目涉及的业务的运行模式、国
内外市场分析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
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按上述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后,由公司申请部门
或申请的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投资项
目的进度、投资状况、项目质量、合作各方动态、存在问题等进行动态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项目实
施单位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项目实施后 2 年内每年至少一次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对投资项目进
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并
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
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小组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
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会审
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