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动力: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告时间:2025-09-04 20:38:27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
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
一、投资者关系的主要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保障投资者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获取公司相关资料和信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及责任追究机制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秘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内容与方式、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注重与投资者的沟通与交流,未来将依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切实开展投资者关系构建、管理和维护,为投资者和公司搭建起畅通的沟通交流平台,确保了投资者公平、及时地获取公司公开信息。
公司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规划包括但不限于:
1、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2、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3、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4、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诉、重大资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5、在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可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发行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时,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实地接待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前述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要求,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或者变更的,相关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累积投票制、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制等股东投票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权利。
(一)累积投票制建立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 1 人,实行累积投票制。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或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事项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以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事项的规定如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四)征集投票权安排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征集投票权事项的规定如下: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说明》的签章页)
苏州汇川联合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