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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恒生物: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9-04 20:54:5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生物”、“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兴业证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兴业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华恒生物签署持续督导协议,该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等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方式,了解华恒生物经营情况,对华恒生物开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展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2025 年上半年华恒生物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
生按有关规定必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违法违规情况
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华恒生物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违背承诺等事项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督导措施等。
2025 年上半年,保荐机构督导华恒生物及其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出的各项承诺。
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 保荐机构督促华恒生物依照相关规定健全完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对华恒生物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华恒生物的内控制度符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
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
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公司的规范运行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保荐机构督促华恒生物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保荐机构对华恒生物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情况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保荐机构对华恒生物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情况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华恒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华恒生物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履行承诺的情况
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易所报告的情况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华恒生物未发生该等情况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
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
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保荐机构制定了相应的现场检查计划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2025 年上半年持续督导期间,华恒生物未发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
生该等情况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
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五)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对华恒生物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未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及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2025 年上半年,华恒生物不存在重大问题。
三、重大风险事项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技术更迭风险
公司是研发与技术驱动型企业,以微生物细胞工厂为核心的发酵法和以酶催化为核心的酶法生产工艺为技术支撑,公司的业务发展起始于突破厌氧发酵技术瓶颈,在国际上首次成功实现了微生物厌氧发酵规模化生产 L-丙氨酸产品。但如果未来出现革命性的新技术,且公司未能及时应对新技术的迭代趋势,公司的技术存在被替代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公司销售的各类产品均依赖于公司长期以来研发与积累的各项核心技术与研发成果。尽管公司通过规范研发管理流程、健全保密制度、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等方式,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但仍难以完全杜绝泄密风险。未来如果公司保密制度未能得到有效执行,或者出现重大疏忽、恶意串通、舞弊等行为而导致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核心技术泄露,将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随着近年来生物产业在国内的迅速兴起,高端技术人才日益短缺并成为同行业竞争对手竞相网罗的对象。若公司技术人员流失严重,公司内部不能保证技术团队的稳定,可能对公司的产品研发、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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