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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晨股份:晶晨股份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公告时间:2025-09-05 18:56:42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连人士...... 1
第三章 关联(连)交易...... 5
第四章 关联(连)交易定价原则......7
第五章 关联(连)交易的决策权限......8
第六章 关联(连)交易的审议程序......10
第七章 关联(连)交易披露...... 13
第八章 附 则......14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等事项,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及《晶晨半导体(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
司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连)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 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的原则;
(四)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事项,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连人士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
然人及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三)由本条第(一)、(二)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
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
行动人;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
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
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
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
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从关联人对公司进
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加以
判断。
第十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
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
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
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
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 “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任何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
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
系家属”);(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
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
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
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
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3)其本
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 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4)与其
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
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5)由家
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
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
下任何附属公司;或(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
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 (不论该合
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
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
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
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
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1)其附属公司或控
股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2)以该公司为受
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
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
或(3)该公司、以上第(1)段所述的公司及/或受托人(个
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30%受控公司,或该 30%受控
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4)如该公司、其任何附属公司、
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
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 (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
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
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
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
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
何合营伙伴。
(四)关连附属公司,包括:
1、符合下列情况之公司旗下非全资附属公司:即公司层面的
关连人士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会上个别或共同行使 10%
或以上的表决权;该 10%水平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公司持
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或
2、以上第 1 段所述非全资附属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五)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
为有关连的人士。以上“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等有关术语和范
围以经不时修订的《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
第十一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基本关连人士并不包括公司旗下非重大附
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一)“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
益相较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三个财
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
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 10%;或 2.最近一
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 5%。
(二)如有关人士与公司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
香港联交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
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公司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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