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晨股份: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告时间:2025-09-05 18:56:42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1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1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4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5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10
第七章 附 则......13
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晶晨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 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晶晨半导体(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订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
责。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
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 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支付方式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核,评估董事会的整体表
现、董事个人履职情况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效能。评
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的决策效率、会议程序、风险管
理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评核可通过内部自评或聘请独立专
业机构进行外部评估的方式进行。评核结果应形成书面报
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根据评核
结果,董事会应制定改进措施,提升治理水平,并确保评核
过程及结果的透明性与客观性。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
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
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
额。上述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
上述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
外担保、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
确并有限授予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
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