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峰新材: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8:05:32
证券代码:002521 证券简称:齐峰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3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8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安东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124人,代表股份204,382,0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9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9人,代表股份202,073,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8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2,308,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1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115人,代表股份2,308,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股份2,308,0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169,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1%;反对1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1%;弃权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5,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973%;反对14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178%;弃权7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49%。
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关于修改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118,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8%;反对1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3%;弃权
1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4,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616%;反对1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94%;弃权11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0%。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王蕊律师、冉令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