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特光学: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8:57:17
证券代码:688127 证券简称:蓝特光学 公告编号:2025-029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蓝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的部分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上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
二、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319.24 万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319.24 万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
元。 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
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
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新增条款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人(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条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学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学元器件、光电光伏组件、专用光学仪器和设备 元器件、光电光伏组件、专用光学仪器和设备
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光学器 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光学器件原辅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相关 件原辅料的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以上相关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限制经营 产品和设备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限制经营
的及危险化学品除外)。 的及危险化学品除外)。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
法经过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值。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 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持股比例如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及持股比例如 下:……
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000.00 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319.24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0,319.24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供任何资助。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