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天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08 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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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 3
第三章 董事会召开程序 ...... 8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 12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程序 ...... 14
第六章 附则 ......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
会会议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责经
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一人,
独立董事四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且不少于三人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应当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的人数和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专业结构合理。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总裁)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公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等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董事会不得全权授予下属专业委员会行使其法定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董事会对公司各项投资的资金运用权限(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其他各项风险投资)为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五,对同一事项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超出上述权限的投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政策、核销与转回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各项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1)购买和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提供财务资助;(3)租入或租出资产;(4)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5)赠与或受赠资产;(6)债权或债务重组;(7)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8)签订许可协议;(9)相关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在做出其他各项资产处置等方面(包括资产
抵押、质押、资产置换)的决策时,比照公司交易的权限执行。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总裁)行使。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召开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经董事一致书面(含传真)同意,可豁免召开董事会的通知期。
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可以采用电子通
信方式,在确定会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保大部分董事能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董事
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
当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五天之前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含传真)的方式通知所有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下列日常事项,董事会可召开董事会办公会议
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二)董事会秘书无法确定是否为需要披露的事项;
(三)董事、高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有此嫌疑的事项;
(四)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高管人员的提名议案事项;
(五)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项;
(六)在实施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问题需进行磋商的事项;
(七)其它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无需对外披
露。但董事会不得将应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以董事会办公
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以规避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二)临时董事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三)董事会办公会议召开两日前以电话、传真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
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
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所议议题相关的
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作出除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之外的其他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