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亚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9 19:43:29
股票代码:003043 股票简称:华亚智能 公告编号:2025-074
转债代码:127079 转债简称:华亚转债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5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决策效率,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全面承接原监事会职权,现任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终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公司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
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
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95,026,70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 95,026,706 股,每股面值人民
币壹元。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一)公开发行股份; 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 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当根据法律、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 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事项应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定办理。 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法院提起诉讼。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证券登记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