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特科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1 16:12:22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需要,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并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按本款规定审批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批标准时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审批;
(三)除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金额外,其他金额的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都必须经公司总裁审批。
第四章 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或人员: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二)营销中心:负责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预测。营销中心总监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审计部经理为责任人。
(四)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营销中心根据订单及订单预测,进行外币回款、外币用款预测。
(二)财务部根据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结合营销中心的预测结果,以稳健为原则,根据境内外人民币汇市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的具体报价信息,制订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三)总裁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并作出批复。
(四)财务部根据已批准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在核查原因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裁。
(七)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八)财务部应于月度终了之日起 10 日内将上月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审计部。
(九)公司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内部操作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明确分工、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控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须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筛选金融机构并妥当操作。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三)合理安排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审计部。
第十六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
于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董事长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有条款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则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为准,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公司其它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如有涉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则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