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腾精工: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1 18:19:27
证券代码:871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5-061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14《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及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
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
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监察,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条 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
备审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
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评价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及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五)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八)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前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审计部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销售、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等;
(二)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
(九)对发现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公司管理存在的缺陷,向公司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十)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流程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
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计,并重点关
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
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对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
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三)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