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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腾精工:承诺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1 18:20:04

证券代码:871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3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6《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加强
对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
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工作等过程中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承诺的内容应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其他确已无法按期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及时向公司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
任。
第九条 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公司证券部主动协同公司业
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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