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腾精工: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1 18:19:27
证券代码:871553 证券简称:凯腾精工 公告编号:2025-052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
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凯腾精工制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构成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发
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方,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 1-2 项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
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原则
第八条 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关联方回避表决的原则;
(三)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书面协议的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第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
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依据以下
程序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 7.1.17 条
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1)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2)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3)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二)项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制度第十条的标准: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为:无需召开董事会审议的关联
交易。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由第一时间接触到该事宜的相关职能部门向总经理提供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协议,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方基本情况;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等,对于其中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审查通过后实施。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的信息及资料应充分报告董事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股东会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所有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应当先由董事会进行关联交易的审
查。
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北交所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称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涉及自己的
关联交易的审议,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以及产生的原因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不应当就该事项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东也有权提出回避。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完成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
并在股东会的通知中对涉及拟审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关联交易